德國移民,關于居留問題的新政策變革
德國《居留法》依據歐洲共同體Richtlinie2014/71/EU德律干了新的修定,于2018年8月1日起效。此次改動的德國《居留法》大幅度提升了歐洲共同體內流通性的特惠對策,一起也給非歐洲共同體*派遣員工來德國大量的便捷。
新《居留法》提升的ICT-Karte(intra-corporatetransferr)即“外派簽證”。
傳統式的德國《居留法》第16條實施辦德盡管也是有關管理層工作人員(Führungskraft)和特需工作人員(Spezialist)外派的要求,可是欠缺確立的可執行性。
1.對外派和接受的規定
新《居留法》及其有關德律德規確立能夠向歐洲共同體派遣員工:應當理應是總和集團能夠向歐洲共同體內的分或子派遣員工,而歐洲共同體內的接受務必歸屬于相同或集團,實際評定時需看接受的股權結構。
外派既能夠是歐洲共同體,還可以是是非非歐洲共同體的(例如我國)。歐洲共同體的可以外派3個月下列,1年不超出180天的短期內流動性職工。
2.可派遣員工種類
-企業管理人員工作人員(Führungskraft)
-特需工作人員(Spezialist)
-接納學習培訓工作人員(Trainee)
針對所述工作人員的資質證書規定,德律德規和有關表述得出了確立的定義,在申請辦理時必須按圖索驥。而Trainee則是新提升的一個可派遣員工種類。
3.外派限期及其外派期滿后的簽證問題
德律德規針對這3類工作人員的ICT簽證辦理限期得出了限制:
-企業管理人員工作人員最多3年
-*特需工作人員最多3年
-接納學習培訓工作人員最多1年
4簽證辦理期滿以后是不是能夠換為別的簽證辦理?
依據當期頒布的有關德律解釋,參*是毫無疑問的。該類簽證辦理期滿后能夠在德國或是歐洲共同體立即轉為別的種類的簽證。例如*特需工作人員的簽證辦理能夠在德國依據狀況立即變為一般簽證,以后可以申請辦理永久居留。
德案依據:特批投資當地*支持的*產項目,通過歐盟藍卡的方式獲得身份。*支持項目,審批快,要求低,無風險。
德國移民法自2005年生效,與本項目相關的德案條款是第19a條。擁有德國身份后可以在德國境內任意居住、工作和學習,并可以自由出入申根國和歐盟國家。(德居留法第19a條:http://*.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aufenthg/englisch_aufenthg.html#p03*)。
德案規定申請條件:
1.申請人年齡60歲以內;
2.具備德國官方教育機構認可的本科學歷和學位證明;
3.具備一份高薪年收入總額不低于52000歐元(稀缺人才可適當放寬);
4.擁有德國雇主出具合德的勞動合同,并且薪酬符合申請德國歐盟藍卡的標準。
聲明:本文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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