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居留許可申請介紹,這些政策您不容錯過!
在德國,沒有很靈便的積分管理系統。這關鍵是出自于政冶緣故,也由于德國移民法的民法背景。殊不知,近些年,德國移民法變得越來越隨意和靈便,以鼓勵大量有技術資質的人來德國,在這兒生活與工作。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德國居留許可申請的事情!
德國居住法通常區分三種不同的居民身份:
-簽證
-臨時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
-永久居留許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
一般而言,德國移民法為外國人提供四種獲得居留許可的方式,以便在德國工作或投資。
1.根據18德國居住法,臨時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
根據18號德國居留法,如果外國人在德國工作,可能會獲得臨時居留許可。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人必須到他的祖國的德國大使館申請工作簽證,他必須出示一些文件,如他的護照,他的簡歷,未來雇主的就業證明。德國(例如工作合同草案)等
大使館將把案件轉交給科隆的聯邦行政辦公室(Bundesverwaltungsamt),該辦公室將聯系負責的移民局(例如,如果他想在漢堡工作,漢堡的移民局將負責此案)。
移民局將聯系負責的就業辦公室,就業辦公室將搜索來自德國或歐盟的特權申請人。
如果沒有特權申請人可用或不適合預期的工作,就業辦公室將同意移民辦公室,移民辦公室將聯系聯邦行政辦公室,聯邦辦公室將就該案件與大使館聯系。
如果滿足其他要求(充足的生活資料,明確身份等),大使館將向申請人簽發居留許可。
2.根據第21條德國居留法,臨時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
根據“德國居留法”第21條,如果外國人開始在德國自由工作,也可能有資格獲得臨時居留許可。
根據第21條德國居留法的居住權可能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獲得
1.壓倒一切的經濟利益或特殊的區域需要,
2.預計該活動將對經濟和經濟產生積極影響
3.外國人的個人資本或貸款承諾可用于實現商業理念。
當投資至少250000歐元并在德國創造五個工作崗位時,通常會滿足這些先決條件。然而,在很多情況下,主管當局愿意提供居住權,即使投入的資金較少,創造的就業機會較少。
對先決條件的評估應特別關注構成應用基礎的商業理念的可行性,外國人的創業經驗,資本投資水平,對就業和培訓情況的影響以及對創新和研究的貢獻。
計劃營業地點的主管機構,主管貿易和工業主管部門,公共部門專業團體的代表機構和規范有關專業的主管機關應參與審查申請。
3.根據“20德國居留法”進行研究的臨時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
根據“20德國居留法”,外國人應獲得居留許可,用于研究目的一個。為了與德國公認的研究機構開展研究項目,他或她簽訂了有效的錄取協議,公認的研究機構以書面形式承擔公共機構在終止入學協議后六個月內產生的費用。
a)外國人在歐盟成員國非法居留期間的生活和
b)驅逐外國人。
4.根據s,計劃在德國投資的投資者的臨時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
如上所述,英國最近對其移民系統進行了修改,以使富有的投資者能夠在英國定居。
投資1000萬英鎊或以上的外國人可以在2年后申請和解,投資500萬英鎊的人可以在3年后申請。
相比之下,德國居住法沒有規定有關計劃在德國投資的富裕外國人的解決方案。
因此,每個案件都必須通過適用德國臨時居留許可的一般規定,即第7(1)條“德國居留法”進行單獨評估。
“德國居留法”第7(1)條規定:“在合理的情況下,居住許可也可以為本居法未涵蓋的居住目的而簽發。”
因此,每個德國移民局對計劃在德國投資和定居的投資者的每一項申請都擁有非常廣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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