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移民問題之德國政府法律支持
德國移民市場如今已經成熟,德國移民政策對各移民者采取支持形式,那么您知道德國政府的法律對移民的支持嗎?一起來看看吧!
有關政府實體
1.與您的管轄區中的移民有關的政府實體(機構,部門,分支機構,機構等)有哪些?
管理
與簽證申請有關的主要移民當局是:
德國駐國外使館或領事館。
當地的外國人辦事處(Ausl?nderbeh?rde)。
當地勞工辦公室(AgenturenfürArbeit)。
德國外國人才和專家招聘中心(ZentralstelleAuslands-undFachvermittlung-ZAV)。
除了優越的國家的國民(也就是那些對法規(EC上市)539/2001上市的第三國的國民穿越外部邊界和那些國民從要求的限制時,必須持有簽證),一進入德國之前,必須通過簽證獲得居留證。德國駐國外使領館全權負責簽證申請。在簽發簽證之前,大使館和領事館必須征得當地外國人辦公室的同意,但受扶養工作的居留許可除外,在那兒,文件將由聯邦行政辦公室(Bundesverwaltungsamt)直接移交給當地勞工當局。
執法
根據具體的移民問題,外國當局之一將監督德國移民法的執行,例如外國人辦公室,公共檢察官或海關當局。
法律淵源
2.您所在司法管轄區中與移民有關的主要法律淵源是什么?
國內法規,規章制度
與德國移民有關的主要法律依據是:
德國公民法(Staatsangeh?rigkeitsgesetz)。
《居住法》(Aufenthaltsgesetz),該法規范了向外國個人授予居留許可的規定。
德國居留條例(Aufenthaltsverordnung)。
此外,移民法的其他來源包括:
《就業條例》(Besch?ftigungsverordnung),其中規定了以就業為目的授予居留證的條件,并處理程序問題。
聯邦內政部(BundesministeriumdesInneren)和聯邦勞工局(BundesagenturfürArbeit)發布了有關如何應用這些法律和法規的指南。
歐盟也有權制定適用于所有成員國的移民法。但是,成員國保留制定其他類型立法的權利,例如,如果這些限制沒有矛盾或不受歐盟法律的限制,它們可以對工作許可的授予設置限制。任何歐盟國民都可以進入任何成員國并隨意留在該成員國(《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21條)。此外,任何歐盟成員國的公民都可以從工人的自由流動中受益,并且在就業之前無需申請許可證(《歐盟條約》第45條)。
國內政策和指導
政府的移民政策是由總理制定的,總理負責為政府和內政部長及其工作人員(例如國家秘書)制定準則。
判例法
除法律法規外,還必須考慮對移民事務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決定的判例法。例如,范德·埃爾斯特(VanderElst)簽證基于歐洲法院(ECJ)關于《歐盟條約》第49條(現為TFEU第56條-提供服務的自由)的決定。
《就業條例》第21條與服務提供有關,并規定無需向通常在該居住國受雇并從其所在的公司的居住國搬遷到德國的雇員授予居留許可:
歐盟成員國。
歐洲經濟區國家。
該規定反映了歐洲法院的決定,并規定,在非本國工作的非歐盟雇員(通過就業合同或工作許可證)為跨國服務提供的臨時安置通常受到保護。
無需要求員工在分配之前曾在其工作的國家/地區工作過一段時間。但是,簽證計劃適用于以下情況:
非歐盟國家和服務提供者之間有一份雇傭合同(居住在另一個歐盟國家)。
該歐盟國家/地區的服務提供商(而非國外的母公司)與德國的客戶簽訂了合同。
作業是臨時的。
國際法和國際條約
德國是許多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協議的締約國,例如歐盟法律和與其他國家(例如美國)的雙邊條約。
法律沖突
3.各種法律淵源之間會發生哪些潛在的沖突(如果有)?
關于德國公司移民法的所有法律和法規均為聯邦法律,并適用于整個德國。因此,在國家一級沒有法律沖突。但是,在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的歐盟法規或指令的解釋與國家法律的解釋之間可能存在沖突。
德國移民已經了一種時尚,并且這種時尚還會持續很久,甚至更久。移民過程中,因為德國社會方面的原因,所以在政府方面還會有很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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