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移民方式之德國家庭團聚介紹
德國家庭團聚通常要求親戚從國外移居到他通常居住的國家的德國外國代表處(大使館/領事館)申請簽證(這意味著至少六個月的合法居留權)。因此,重要的是,所申請的簽證必須具有實際的居住目的,即沒有旅游簽證。
簽證申請將由海外代表處和外國人部門共同檢查,該人已在德國居住。
為此,必須定期滿足一系列一般先決條件:
想要移居德國的親戚必須提交有效護照。
必須明確其身份(通常通過護照進行澄清)。
那些想與親戚住在一起的人,必須有足夠的收入來照顧那些搬到德國的人,而不必依賴社會福利。
絕不存在所謂的“驅逐利益”,這尤其意味著,移居德國的親戚不應該犯任何罪行,并且不應損害德國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已經在德國居住的家庭成員必須具有居住或居住許可(或是德國國民)。如果未在自己的祖國舉行結婚典禮,則居住在德國的伴侶必須持有居留證最初兩年,然后才允許配偶跟隨。在庇護過程中不可能實現家庭團聚,因為在此期間將不會分配居留證;此外,被驅逐出境的人無權讓其親屬跟隨他們。
原則上,已經居住在德國的家庭成員(如果不是德國人)還必須有足夠的居住空間,不會帶來太多挑戰。
根據配偶或子女是否希望搬入,還會產生其他先決條件:
統一配偶需要有效的結婚證書(對于同性伴侶:注冊的民事工會)。正式舉行結婚儀式的事實不足。合作伙伴有必要過上真誠的生活,相互負責。如果雙方都不愿進行“假結婚”,則不會給予簽證。經常有嫌疑人之間的假結婚,他們之間年齡差異很大,或者在結婚典禮前彼此之間幾乎不認識。如果有跡象表明伴侶被迫結婚,也不會給予簽證。如果在原籍國允許多次婚姻,則僅允許初次婚姻的伴侶跟隨。
夫妻雙方都必須年滿18歲。移居德國的配偶必須能夠理解基本的德語(A1級)。
如果父母雙方或獲得監護權的單親父母都擁有或擁有居住許可證或定居許可,則兒童有權在16歲生日之前與家人團聚。年滿16歲或17歲的年輕人只有在父母雙方或有監護權的情況下單身父母移居德國,或者精通德語(C1級),或有其他理由合理地認為他們擁有該權利,才具有此權利。它們已很好地融入德國(例如,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完整的培訓課程)。
如果沒有滿足居留許可要求的先決條件,則由外國人部門決定是否發放居留許可或同意發放簽證。只有在導致“特別困難”的情況下,才允許他們這樣做,即所涉人員的處境不佳。
如果兒童或年輕人在德國獨自生活,例如,因為他們沒有父母就逃到了這里,則有可能轉移父母。如果該年輕人被確認為難民或具有輔助保護身份,但仍沒有在德國獲得監護權的父母,則他們有權使家人團聚。年輕人不必提供足夠的收入或生活空間的證據,因此父母可以跟隨。如果該年輕人未被確認為難民或具有輔助保護,則“其他親戚”團聚的規則也適用于他/她的父母。
其他親戚,例如成年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和姨媽,只有在避免“不可避免的困難”的情況下才被允許跟隨。對此的要求很嚴格。一個例子可能是,如果不能照顧原住國的祖母,就很難照顧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人事務部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力來決定是否同意家庭團聚,這是他們很少使用的判斷手段。此外,需要確保包括健康保險在內的生活費用。
有關于德國家庭團聚就是這樣,如果您還有其他德國移民方式想要了解,那么請閱覽我們德國移民網!
聲明:本文圖片來源于網絡
下一篇: 探索移民德國的方式與條件
了解詳細的德國移民福利
請您至少填寫手機號方便您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