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德國居留許可,條件及類型介紹
德國,作為如今最受歡迎的移民國家,憑借本國的福利待遇和優勢,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人來到這里。德國移民方式眾多,每個申請者都能夠著到和自己相匹配的項目。那么您對于德國居留許可的了解怎么樣那?
原則上,德國的居留許可(Aufenthaltsgenehmigung)分為四種,即:居留準許、居留權利、居留準予和居留權限。
1、居留準許(Aufenthaltserlaubnis),又分有限期居留準許和無限期居留準許。
居留準許允許外國人進行無特定目的的居留,在德國設立公司、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的外國人可得到此類居留許可。這種居留許可一般入境后先延長一年,到期時再申請延長一年或兩年,滿五年時,如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可獲得無期限居留準許:
(1)5年以上的(有限期)居留準許;
(2)擁有特別的工作許可(受雇者)或
?。?)擁有其他允許其從事持久工作所需的許可;
(4)本人及與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足夠的居住面積;
?。?)其生活費用通過自己的職業收入或本人財產及家庭成員資金得到保障;
(6)能夠進行簡單的德語口語交流;
?。?)不存在被驅逐出境的理由。
根據《外國人法》,外國人事務管理局可對一定的職業、行業和外國人群設立限制,確定居留的種類和有效期,限制或不予簽發無限期居留準許。
2、居留權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居留權利無時間和地點限制,可不附帶附加條件和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獲得居留權利,并可申請入籍:
?。?)擁有居留準許8年以上,或擁有無限期居留準許3年;
?。?)至少繳納了60個月的社保費(即至少已經義務地或自愿地交納了60個月的法定退休保險費,或能證明其將來有資格從其他保險機構獲得類似的養老金);
?。?)最近三年未因蓄意犯罪被判6個月以上監禁或相應的罰款及更高的處罰;
(4)滿足申請無期限居留準許條件中第2-7項的規定。
3、居留準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如 果外國人的居留只是為了某個特定的、本質上說是以臨時居留為目的的,則簽發居留準予。居留準予的期限根據其居留目的決定,一次最長為兩年;如果該居留目的 雖未實現,但可能在適當時間內完成,居留準予可予延長,每次最多兩年。居留準予一般簽發給赴德工作(如廚師或公司雇員)、留學及在德國境內領取養老金并在 德國境內有家庭聯系的外國人,一般都標注雇主或工作的企業名稱,不能輕易改變,且不論多少年,都不可變更為無限期居留準許。
4、居留權限(Aufenthaltsbefugnis)
居留權限適用于因政治和緊急人道原因,或為了德國的利益獲準入境或在德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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