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訪客簽證之商務旅行
國際公司的員工經(jīng)常使用德國訪客簽證進行商務旅行,卻不知道該簽證允許哪些活動,哪些不允許。盡管常常不注意并因此不懲罰這些違反有關居住和工作許可證的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但是,如果主管當局發(fā)現(xiàn)非法居住權,則將對所有相關人員造成相當大的后果。
商務簽證的要求。
以下適用于打算出于商業(yè)目的訪問德國的公司和員工:
商務簽證的授予受關于建立簽證共同體法規(guī)(VisaCode)的法規(guī)(EC)810/2009以及《申根實施公約》(SchengenAcquis)的法規(guī)以及根據(jù)這些公約發(fā)布的法規(guī)的監(jiān)管。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授予外國人申根過境簽證或申根簽證,允許他們在包括德國在內的公約簽署國短期停留180天,最多90天(單次入境簽證為短期入境,任期)。短期居留簽證也可以授予長達五年的多次居留簽證;但在180天內的停留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多次短期停留需要多次入境簽證)。
申請人必須持有有效護照,如果需要,還必須持有有效簽證,除非有免除獲得護照的義務。要求他或她出示這些文件以證實中止的目的和情況。在特定情況下所需的特定文件取決于非法移民的可能風險和各自的條件。
只有在外國人在場不會影響或危害德國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簽發(fā)簽證。在決定申請時,必須考慮申請人的個人利益和人權,以及德國和申根伙伴的安全利益,以及外國人辦公室對旅行者的意愿和返回能力的評估。每個申請將根據(jù)其各自的優(yōu)點進行評估。申請人還必須證明自己在德國的住所有經(jīng)濟擔保。最重要的是,他或她不能依靠公共資金來德國逗留。如果申請人無法用自有資金為其住宿提供資金,則居住在德國的房東可以對訪客因住宿而產(chǎn)生的任何費用承擔責任,包括可能的治療方法。東道主居住地的德國外國人辦公室負責記錄承諾聲明。
此外,歐盟簽證法典第15條要求申請人提供足夠的健康保險范圍證明。保險最好由申請人在其本國購買,但也可以由邀請房東購買。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及時獲得保險,以便在提交申請時提交保單或同等證書(最好使用德語或英語)。
進入申根地區(qū)(因此,如果申請人已通過申根信息系統(tǒng)注冊以拒絕入境,則必須拒絕德國。
在實踐中,通常沒有引起注意的事實是,沒有權利從事源自例如商務旅行的訪客簽證的"獨立"工作。法律沒有定義"就業(yè)"一詞。但是,根據(jù)《商業(yè)法》(Handelsgesetzbuch)第84條第1款第2句,自雇人士是指可以安排自己的工作并可以獨立確定其工作時間的人。通常,根據(jù)此定義,與之相反,"受雇人"因此是不能做到上述任何一項的人,因此通常被歸類為雇員,除非他或她為另一人工作。根據(jù)私法合同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進行任何暗示"依賴"就業(yè)的活動。這尤其適用于但不限于以下活動:
參加培訓(公司內部培訓除外,請參閱問題5,擔保就業(yè)許可證的類型;
舉辦培訓課程;
參與企業(yè)或產(chǎn)品的運營部分;
執(zhí)行服務。
另一方面,允許進行以下活動:
參加會議;
進行談判;
采購商品;
與德國商業(yè)伙伴簽訂合同。
如果不清楚預定的活動是否仍被訪問簽證所涵蓋,或者是否有必要獲得就業(yè)許可,則申請人應聯(lián)系使館,領事館或外國人辦事處進行澄清。在每種情況下,主管部門都可以聯(lián)系勞工辦公室,該辦公室負責內部批準預期的工作。如果有任何不確定性,強烈建議申請人要么出于工作目的申請居留許可,要么事先申請不需要許可證的許可。
如果該國后來獲得訪客簽證入境以從事工作,則上述限制尤其成問題。合規(guī)性很重要,但是在德國,規(guī)則的執(zhí)行遠沒有其他國家(例如美國)嚴格。此外,制裁并不像其他國家那樣嚴厲,實際上,當局通常不會使用所有可用的制裁措施。
德國訪客簽證說白了就是德國的短期簽證,這樣的簽證多用于商務人員和一些短期訪問德國的群眾。如果您對著方面存有興趣,那么您可以致電我們的顧問。多謝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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