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國籍申請的四種獨特的方式
德國公民身份可以通過血統獲得,盡管并非總是通過血統自動獲得。如果您可能自動獲得了德國國籍,則可以預約護照。
通過在德國領土上出生而獲得德國國籍
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在德國出生的非德國父母的孩子可以在某些條件下獲得德國國籍:
至少有一位外國父母必須在德國永久居住至少八年,并且-對于2007年8月28日或之后出生的孩子-父母必須還具有無限期居留權才能留在德國。
2000年1月1日之前在德國外國父母所生的孩子沒有獲得德國國籍,也無法追溯地申請國籍。
如果您按照這些規定是德國人,則在21歲時,您會收到主管當局的來信,要求您聲明您是否希望保留德國人或外國公民身份(所謂的"選擇程序",《加拿大移民法》第29條)國籍法),除非
您已經習慣性地在德國居住了八年,
您在德國上過六年學,
您持有畢業證書或在德國完成了職業培訓。
如果您除了擁有德國國籍外,還僅擁有另一個歐盟國家或瑞士的國籍,則可以免除選擇程序。
通過婚姻獲得德國國籍
在1914年4月1日至1953年3月31日期間與德國公民結婚的外國婦女自動獲得德國國籍。
在1953年4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期間與德國公民結婚的外國婦女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獲得德國國籍。
通過收養獲得德國國籍
如果您在1977年1月1日或之后被至少一名德國公民合法收養,但未滿18歲,則您是德國公民。如果收養是在德國以外進行的,則必須滿足某些要求。
在另一個基礎上獲得德國國籍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公民通常也被視為團聚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公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某些情況下,中歐和東歐的德國少數民族也可能獲得了德國國籍。
請注意,在國外出生的孩子與在1999年12月31日之后在國外出生的德國父母所生,必須在其第一個生日之前進行出生登記才能獲得德國國籍。
不取得德國父母在國外出生的孩子的德國國籍
(《國籍法》第4條第4款第一句和第三句)
如果在國外出生的孩子的德國父母本人是在1999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在國外,并且在孩子出生時通常居住在國外,則這些孩子在出生時不會獲得德國國籍。
如果屬于此類的兒童的父母在孩子的第一個生日之前向德國當局登記出生,則可以從出生后追溯獲得德國國籍。為此,他們必須向德國主管登記處或德國國外主管代表團申請,以將其子女的出生記錄在出生登記中。
德國國籍的申請方法不少,選擇一個合適的方法也是很重要的。在辦理其中我們尤為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政策中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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