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家庭團聚政策解析,不是誰都可以申請的簽證!
我們都知道移民德國有各種各樣的簽證,那么您對德國家庭團聚政策了解的怎么樣那?在申請之前我們要知道一點,德國家庭團聚簽證并不是說您想申請就能申請的。這方面的坑有很多,所以請您一定要注意!
無論在德家庭成員有無工作,來團聚的家庭成員必須待滿兩年才有獲得工作許可的可能。而且,如果來團聚的家庭成員一開始居留條件中已經規定不可工作,基本上就改不了。
可以與德國公民團聚的3種家庭成員:
一是德國人的配偶;二是德國人的未成年未婚孩子;三是未成年未婚德國人前來照料此人的父母一方。關于第三種人的規定是對德國人的優惠,因為外國人的父母是不能以照料孩子的名義來德國長時間居留的。德國人的外國人家庭成員優惠于"純外國人家庭團聚"的方面還有:前來團聚的外國人不需要滿5年,而是在德待滿3年即可獲得落戶許可。
具體規定由第28條第(2)款作出:"原則上應頒予該外國人落戶許可,假如他擁有居留許可已達三年,與該德國人在聯邦領域的家庭生活共同體繼續存在著,不存在驅逐理由,可以簡單地口頭交流德語。此外,在家庭生活共同體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可以延長居留許可。"
跟德國人結婚三年(準確地說是在德國擁有居留許可三年)即可獲得無限期居留是外國人法時代本已存在的規定和做法。對德國人"家屬"的語言要求本來也不高。這里似乎沒有什么新的東西。
關鍵是看將來的執行條例里對新入籍的德國人(比如本來是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有何規定。按照至今執行的規定,外國人的孩子除非在父母申請入籍時已經在德國待滿3年,而且這時還不滿16歲,才可以跟父母同時申請入籍。
否則(比如如果已經18歲,或者在德還不到3年),就要獨立地在德國生活滿8年后才可變成無限期人或德國人。如果在未來的執行條例里不作出相似的限制性規定,那么這樣的孩子也只要在德國待滿3年就可入籍了。果真如此,那就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化了。
德國團聚政策一般都用在辦理完德國簽證只有才會去申請的。這樣既能保證自身的禮儀,更能夠保證自我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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